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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越南新娘與其子女相聚權利!
「因遭到強制出國,對子女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決議不執行強制出國處分,落實越南新娘保護母子相聚權利。在司法實務上,以往家事法官在判決離婚案件的子女監護權時,係考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後多判給父親,但近年來,基於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以及子女與母親相處照顧依賴程度,多將監護權判給越南新娘。此外,為進一步保障離婚後已經離開臺灣的外籍配偶可以返回照顧子女及在臺居留權利,感謝學者投書提醒注意移民家庭團聚權利,並藉此機會向各界說明現行法規及實務做法,或許仍有部分新住民不清楚這些保障作為而造成誤解,移民署亦將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呼籲遭逢困境的新住民逕洽該署服務站,讓行政機關可以協助解決困擾。